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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明確提出,我國的污染物排放收費制度擬由“超標收費”改為“申報和收費”,即未超標也要按污染物的種類和對環境的危害程度繳費。繳費標準國務院將作出原則性規定,并為今后國家設立環境稅留有空間。
據悉,此次環保法修訂,著重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明確企業不僅要對減少排放污染物負責,也要對排放污染物對公共環境質量造成的影響承擔責任。草案新增四項制度:企業負責人環保責任制度,即要求企業負責人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環保工作并接受監督;企業自檢公開制度,即企事業單位須按“國標”,安裝使用監測設備,監測所排放污染物,數據納入國家數據監測體系并公布;限期治理制度,即超標排放單位制訂限期治理計劃,如逾期未治理完畢,除加收排污費、罰款外,相關責任人還將被追究行政和法律責任;排放污染物申報和征繳費用制度,即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應向環保部門申報登記,并按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環境的危害程度繳費。
(關鍵詞:環境保護法 污染物排放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