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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網站16日消息,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就如何劃分煉化生產企業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的在常溫常壓下呈液態狀的產品是否征收消費稅,提出了具體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就該公告進行解讀表示,2008年國家實施了燃油稅費改革,隨著改革工作不斷深入,稅務機關在貫徹落實各項稅收政策、強化稅收管理的過程中,發現一些石油煉化企業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油品采取變換名稱的方式,以化工產品的名義對外銷售。一些商貿企業購進非應稅產品后再采取變名的方式轉換成應稅產品銷售。如此以來,石油煉化生產企業不但逃避了生產環節的消費稅,而且下游的成品油生產企業購進這些油品,在未負擔消費稅的情況下還多抵扣了消費稅,造成國家稅款雙重損失。為此,稅務總局經過反復調查研究,通過了解石油化工行業的生產工藝,以及對相關案例進行深入剖析,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應對措施。
公告明確,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在常溫常壓條件下(25℃/一個標準大氣壓)呈液態狀(瀝青除外)的產品,按以下原則劃分是否征收消費稅:
(一)產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規定的,按相應的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的規定征收消費稅;
(二)其他產品,與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標準規定的化工產品名稱、質量標準一致,且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將省級以上(含)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有關產品檢驗證明進行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石腦油征收消費稅。
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如以瀝青產品對外銷售時,該產品符合瀝青產品的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標準的相應規定(包括名稱、型號和質量標準等與相應標準一致),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燃料油征收消費稅。
為何要單獨規定瀝青產品是否征稅的劃分原則呢?國家稅務總局表示,石油瀝青與屬于燃料油征稅范圍的渣油在形態上非常相似,在常溫常壓下,既有液態的還有固態、半固態的。如果僅強調對液態狀的產品劃分是否征稅,就無法涵蓋呈固態、半固態的渣油。因此,需要單獨規定瀝青產品的劃分原則。
此外,公告明確,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按規定征收消費稅:(一)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二)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關鍵字:原油 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