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防治黃磷工業生產排放的廢水、廢渣對環境的污染,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黃磷生產廠或車間。
1標準的分級
黃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二級:
第一級:是指所有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立即執行的標準。
第二級:是指所有現有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立即執行的標準。
2標準值
黃磷工業廢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和PH值應符合下表規定。
表 黃磷工業廢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和pH值
項目 |
第一級 |
第二級 |
pH值 |
6.0~9.0 |
6.0~9.0 |
懸浮物,mg/L |
150 |
250 |
元素磷,(以P4計),mg/L |
0.1 |
0.3 |
氟化物*(以F-計),mg/L |
20 |
30 |
氰化物*(以CN-計),mg/L |
0.5 |
1.0 |
* 地氟或確氟地區可不執行本指標
3其他規定
3.1 凡黃磷生產廠或車間應遵照本標準的要求。現有黃磷生產廠或車間應加強管理,降低消耗定額,提高黃磷收得率;對所產生的副產物和廢物應最大限度地加以綜合利用,少量必須排放的廢物要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新建黃磷企業應采用先進工藝生產流程和設備及綜合利用三廢的措施。
3.2 黃磷生產的電爐尾氣應因地制宜進行綜合利用,一般不得點燃放空。
3.3 黃磷生產的爐渣和磷泥,必須綜合利用。暫時沒有條件處理的貧磷泥,需合理存放,不得溢入周圍水域。
3.4 合理廢油應實行循環套用,降低用水量。
3.5 擴建、改建企業應按第二級標準執行。
3.6 當地方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當地環境特點時,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4標準的監測
制訂本標準依據的監測分析方法是《黃磷工業廢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原國務院環境保護小組提出。
本標準由化學工業部天津化工研究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徐慶源。
本標準委托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
(關鍵字:黃磷 工業污染 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