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相關消息,商務部日前發布公告稱,自2015年9月28日起,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3年。
2003年9月29日,中國商務部發布該年度第48號和第5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實施為期5年的反傾銷措施。
2009年9月29日,商務部發布該年度第69號公告,決定延長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2014年9月28日,應中國大陸聚氯乙烯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公告還顯示,根據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原產于俄羅斯的進口聚氯乙烯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不會繼續或再度發生;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商務部自2015年9月28日起,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3年。原產于俄羅斯的進口聚氯乙烯的反傾銷措施自2015年9月28日起終止實施。
公告顯示,自2015年9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關鍵字:商務部 聚氯乙烯 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