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現行資源稅制度已不能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建設需要,體現在計稅依據缺乏彈性,不能合理有效調節資源收益,征稅范圍偏窄,許多自然資源未納入征收范圍。5月10日稅政司公布,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
稅改中提到,逐步將其他自然資源納入征收范圍,對《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列舉名稱的21種資源品目和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實行從價計征,計稅依據由原礦銷售量調整為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氯化鈉初級產品或金錠的銷售額。
列舉名稱的21種資源品目包括:鐵礦、金礦、銅礦、鋁土礦、鉛鋅礦、鎳礦、錫礦、石墨、硅藻土、高嶺土、螢石、石灰石、硫鐵礦、磷礦、氯化鉀、硫酸鉀、井礦鹽、湖鹽、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煤層(成)氣、海鹽。
其中優惠稅率部分:對符合條件的采用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對符合條件的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對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可減稅或免征。
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
序號 | 稅目 | 征稅對象 | 稅率幅度 | |
1 | 金屬礦 | 鐵礦 | 精礦 | 1%-6% |
2 | 金礦 | 金錠 | 1%-4% | |
3 | 銅礦 | 精礦 | 2%-8% | |
4 | 鋁土礦 | 原礦 | 3%-9% | |
5 | 鉛鋅礦 | 精礦 | 2%-6% | |
6 | 鎳礦 | 精礦 | 2%-6% | |
7 | 錫礦 | 精礦 | 2%-6% | |
8 | 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產品 | 原礦或精礦 | 稅率不超過20% |
備注:鋁土礦包括耐火級礬土、研磨級礬土等高鋁粘土。
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負責人表示,本次稅改著力解決當前存在的稅費重疊、功能交叉問題,將礦產資源補償費等收費基金適當并入資源稅,增強稅收彈性,總體上不增加企業稅費負擔。
(關鍵字:資源稅 礦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