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干擾監測設施明年起將入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將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納入污染環境罪。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說,這是加大打擊大氣污染犯罪之舉。
上一版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是2013年公布,時隔三年半之后司法解釋再次修改。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介紹,這是因為近年來又出現一些新問題,如危險廢物犯罪呈現出產業化跡象,大氣污染犯罪取證困難,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和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刑事規制存在爭議,等等。
此次司法解釋明年1月1日起施行。針對環境監測數據造假問題,首次將其納入“嚴重污染環境”行為,可構成污染環境罪。現行環保法等法律中,監測數據造假只涉及行政違法行為。同時,細化重金屬污染環境的入罪標準。鑒于各類重金屬在毒害性程度方面存在明顯差異,經從環境學、環境醫學角度綜合考量,明確“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四大焦點
1
篡改監測數據處罰門檻抬高
后果特別嚴重最低處5年刑期,政府指使篡改數據同屬犯罪
此次司法解釋有關監測數據造假的罪名有兩個:污染環境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一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第十條則把篡改監測數據行為納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并規定,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從重處罰。
兩者有何區別?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別濤對南都記者解釋,對構成污染環境罪、后果特別嚴重的,按刑法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后果特別嚴重的,則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相當于抬高了篡改監測數據的處罰門檻,最低5年。”
政府沒有親自參與,但指使、授意篡改環境監測數據是否構成犯罪?別濤說,此次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主要針對企業污染源的數據作假問題,第十條則把政府及其部門的干涉也納入構成犯罪行為的范圍。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修改參數或監測數據,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失真的,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以上行為的,同樣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上述所說“環境質量監測系統”是針對某個區域的大氣、水等環境質量的監測,而不是針對某個具體企業的監測。別濤表示,現在全國338個地級以上城市共建成大氣和水兩套監控網絡。大氣方面有1436個國控環境空氣重點監控點位,水方面有2767個國控水環境質量的監測斷面。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的作假問題,實際離不開當地政府和環保部門的干預。他舉例,今年西安空氣質量監測站幾個子站的行為就非常惡劣。據新華社報道,涉事的西安市環保局長安分局工作人員將空氣采樣器用棉紗堵塞,干擾自動監測系統工作。
2
危險廢物犯罪最重可處死刑
違規處置含毒物質或同時觸犯污染環境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
顏茂昆介紹,實踐中,危險廢物犯罪行為人分工明確,相互配合,呈現出明顯的產業化跡象,甚至形成“一條龍”作業。別濤也表示,非法排放、傾倒危險廢物問題等在化工小企業眾多的江蘇、浙江尤為突出。
對此,不僅要依法懲治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人,更要打源頭、追幕后,依法追究危險廢物提供者的刑事責任。此次司法解釋第七條重申對環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處理規則,規定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別濤告訴南都記者,此次司法解釋中涉及危險廢物犯罪的罪名還有投放危險物質罪。違規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可能同時觸犯污染環境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按《刑法》規定,投放危險物質罪尚未構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說,危險廢物犯罪最重可處死刑。”
3
重污染天氣排污將從重處罰
新增多項規定打擊大氣污染犯罪,讓犯罪行為人得不償失
顏茂昆說,大氣污染犯罪與水、土壤污染犯罪的一大特點是取證非常難。此次司法解釋新增若干規定加大打擊大氣污染犯罪力度。
數據造假入刑是其中一個重要規定。“不管你排放了多少,實際上這個也很難去查,但只要有了篡改、偽造數據的行為,有了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行為,就推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可構成污染環境罪。”顏茂昆說。
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也將從重處罰。此外,此次司法解釋將“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增加規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情形,確保讓犯罪行為人得不償失。
4
明確追究環評造假刑事責任
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處罰
別濤對南都記者介紹,吸取天津爆炸事件的教訓,此次司法解釋明確環評造假的刑事責任追究問題。其中第九條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節嚴重的,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按《刑法》規定,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8種情形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典型案例
精餾殘液傾倒海塘判罰2000萬元
2012年七八月間,嚴海興(匯德隆公司和騰達公司實際控制人)經與被告人潘得峰(匯德隆公司總經理)、潘華林(騰達公司土建主管)商議,將匯德隆公司的精餾殘液外運至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騰達公司。精餾殘液經與騰達公司自身產生的廢水混合后,通過暗管直接排入管網,累計排放5000余噸。
2012年10月起,潘得峰又以50-80元/噸的價格委托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被告人汝建國外運處置匯德隆公司的精餾殘液,嚴海興明知且默許上述外運處置行為。汝建國伙同被告人汝建成、汝俊,分別雇傭被告人徐夫鎖、唐長征、李鎮華、羅衛杰等人采用槽罐車將上述精餾殘液運至杭州灣上虞工業園區外海塘等地直接傾倒,累計傾倒18000余噸。被告人潘德鳳(匯德隆公司倉庫主管)明知匯德隆公司非法外運處置精餾殘液,仍接受潘得峰的指派,組織人員負責對運輸精餾殘液的槽罐車過磅、填寫供貨清單等工作。
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浙江匯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罰金2000萬元;判處被告人嚴海興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其余涉案被告人均獲不同程度刑罰或處罰。
(關鍵字:重金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