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
通知顯示,將對21種資源品目和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實行從價計征,計稅依據由原礦銷售量調整為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氯化鈉初級產品或金錠的銷售額。列舉名稱的21種資源品目包括:鐵礦、金礦、銅礦、鋁土礦、鉛鋅礦、鎳礦、錫礦、石墨、硅藻土、高嶺土、螢石、石灰石、硫鐵礦、磷礦、氯化鉀、硫酸鉀、井礦鹽、湖鹽、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煤層(成)氣、海鹽。
其中鎳礦石資源稅征收從價計征的稅率幅度為2%-6%。通知指出,各級政府按要求提出或確定本地區資源稅適用稅率,測算具體適用稅率時,要充分考慮本地區資源稟賦、企業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費基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后稅費平移原則,以近幾年企業繳納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鐵礦石開采企業繳納資源稅金額按40%稅額標準測算)和礦產品市場價格水平為依據確定。一個礦種原則上設定一檔稅率,少數資源條件差異較大的礦種可按不同資源條件、不同地區設定兩檔稅率。
據資料顯示,2011年11月1日啟用的鎳礦石從量計征資源稅按礦石等級分為:二等12元/噸,涉及企業有甘肅金川公司二礦區、甘肅金川公司龍首礦;三等11元/噸;四等10元/噸,涉及企業吉恩鎳業股份有限公司;五等9元/噸,涉及企業化隆縣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有色網 周文蓉)
資源稅優惠及減免適用
1、對依法在建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
2、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3、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給予減稅或免稅。
此外,為促進共伴生礦的綜合利用,納稅人開采銷售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只有在分開核算的情況下,對共伴生礦才暫不計征資源稅。
資源稅征收實務注意點
1、納稅人用已納資源稅的應稅產品進一步加工應稅產品銷售的,不再繳納資源稅。納稅人以未稅產品和已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應當準確核算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在計算加工后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時,準予扣減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未分別核算的,一并計算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在2016年7月1日前開采原礦或以自采原礦加工精礦,在2016年7月1日后銷售的,按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2016年7月1日前簽訂的銷售應稅產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按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在2016年7月1日后銷售的精礦(或金錠),其所用原礦(或金精礦)如已按從量定額的計征方式繳納了資源稅,并與應稅精礦(或金錠)分別核算的,不再繳納資源稅。
3、對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礦銷量繳納過資源稅的尾礦、廢渣、廢水、廢石、廢氣等實行再利用,從中提取的礦產品,不再繳納資源稅。
(關鍵字:鎳礦 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