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十五條、《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有關規定,以及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關于開展廢鉛蓄電池收集和轉移管理制度試點工作的函》(環固管函〔2016〕163號)相關要求,我局將于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間,在本市范圍內組織開展廢鉛蓄電池生產者責任制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內容
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通過本企業在京產品銷售網絡,逆向回收廢鉛蓄電池,并將其轉移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無害化利用處置。
二、申請企業基本條件
(一)申請企業應為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具有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在北京擁有本企業產品銷售網絡,并具備履行生產者責任制的能力。
(二)申請企業應具有符合國家《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中轉貯存設施,且貯存能力能夠滿足日常收集、轉移的需要;具有廢鉛蓄電池收集包裝設備、運輸工具、污染防治措施及保障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措施;具有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簽訂的委托利用處置合同。
(三)申請企業近一年未發生過環境污染事故及環境違法行為,未受到過環保部門行政處罰。
三、確定試點企業流程
(一)提交申請。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我局正式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
1.證明材料:
(1)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本企業產品在京銷售網絡證明材料;
(3)符合國家標準的中轉貯存設施證明材料;
(4)收集包裝設備和運輸工具證明材料;
(5)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措施;
(6)委托利用處置合同復印件;
2.《廢鉛蓄電池生產者責任制試點實施方案》。
(二)專家評審。我局將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開展現場核查。組織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論證評審。經綜合評定,最終確定試點企業(原則上不超過5家)。
(三)網上公示。我局將在官網公示試點企業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試點企業在市、區環保部門的監督下開展試點工作。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12月30日
(關鍵字:鉛酸蓄電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