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兩會”上,湖南省政協委員、婁底市政協副主席、農工黨婁底市委主委郭細軍向大會秘書組提交了一份“關于制定地方性地表水銻的管理標準”的建議。
郭細軍委員表示:自黨的十九大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以來,環境治理督查力度加大,效果顯著,人民生產生活環境明顯改善。但是,關于土壤重金屬污染的診斷、監測、風險評估、評價體系還不完善,由于土壤自身具有的特殊性、差異性和地域性,國家層面的法律難以充分考慮各地不同情況,如銻污染評價標準偏高,在治理的具體操作層面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如2017年5月,中央第六環保督察組在湖南省督察時,反饋意見提出冷水江市錫礦山區域青豐河、漣溪河重金屬監測斷面銻超標。
他說:一是銻的富集區銻本底值高。在其地質環境中,銻的含量高,輝銻礦(Sb2S3) 略溶于水,這些銻通過地下水涌出進入地表水體,直接導致河流銻濃度偏高,極易造成超標。
二是銻的質量標準與同族的砷相比設定過嚴格。《錫、銻、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770-2014)》中銻的排放標準為0.3毫克/升,砷的排放標準為0.1毫克/升,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中,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銻的標準限值為0.005毫克/升,而Ⅱ類水質中砷的標準限值為0.05毫克/升,銻標準比砷嚴10倍。毒理實驗表明,砷的毒性遠高于銻。
三是評價時銻標準引用不合理。在《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以下簡稱《標準》)基本項目標準限值中無銻濃度的質量標準,在河流監測斷面銻濃度評價時,都是參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中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標準限值進行評價。由于銻標準的引用不合理,造成水質超標比較嚴重。
四是《標準》7.3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補充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目前,由于沒有針對一般地表水體制訂銻的標準限值,在實際工作中,對沒有飲用水功能的一般地表水都是參考0.005mg/L的要求進行管理和計算超標倍數,造成地方政府投入大量資金進行治理,既不能反映地表水環境質量的真實狀況,也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相適應。
五是《環境保護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2666號建議的答復》(環建函〔2016〕56號)明確“銻是《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特定項目,并不要求所有的地表水體均按這一標準限值進行管理”“ 對非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的地表水,銻的濃度水平可不按照0.005mg/L的要求進行管理”。
由于《標準》中將銻作為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項目進行管理,特定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環境特點和環境管理的需要進行選擇,并不要求所有的地表水體均按這一標準限值進行管理。《標準》中目前沒有針對一般地表水體制訂銻的標準限值。
因此,郭細軍委員建議:銻污染的治理目標難以用具體濃度值來量化,可以考慮設定削減目標。請省人民政府根據地方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性地表水銻管理標準,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關鍵字:銻 汞 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