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7日,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根據貿易措施復審官于2013年4月2日對原產于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和中國臺灣的熱軋鋼板作出的判決,經再調查后作出如下裁決:(1)現代鋼鐵有限公司的傾銷幅度有誤,該錯誤已被海關和邊境服務署收集的調查期證據所證明,且海關和邊境服務署首席執行官在作出決定時考慮了該錯誤,因此有充分的理由糾正這些錯誤以便重新修正現代鋼鐵有限公司的傾銷幅度;(2)有充分的理由通過參考不是調查期內的價格來授權采取措施,但需要修改有關變量因素的方法;(3)既然用于汽車領域的涉案產品未在調查期內被發現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那么在反傾銷稅通知中對上述涉案產品征稅不合適;(4)應對自日本進口的被酸洗和涂油熱軋鋼板征收較低反傾銷稅,但不對韓國、馬來西亞和中國臺灣的同類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浦項制鐵有限公司(POSCO)的申請,澳大利亞貿易措施復審官(TMRO)對此案進行復審。審查內容包括:(1)反傾銷稅通知中的涉案產品范圍太廣,沒能考慮到對不同細分市場的影響;(2)計算正常價格的方法不正確;(3)計算出口價格的方法不正確;(4)建立臨時反傾銷稅所依賴的基準數據不正確;(5)澳大利亞產業定義不正確;(6)對被指控造成實質性損害的傾銷的評估不正確,包括在裁定實質性損害時所考慮的自被訴國進口涉案產品的累積效應評估基礎;(7)非損害性價格的評估不正確。2013年4月2日,澳大利亞貿易措施復審官建議內政部長指示首席執行官重新考慮:(1)是否有充分的理由通過參考不是調查期內的價格來授權采取措施;以及(2)如果是這樣,那么采用較好的方法調整價格。2013年4月14日,澳大利亞內政部長接受澳大利亞貿易措施復審官的建議,并依據《澳大利亞1901年海關關稅法》第269ZZL(2)條,指示澳大利亞海關和邊境服務署的首席執行官(CEO)重新調查以下內容:(1)計算現代鋼鐵有限公司的傾銷幅度,以便糾正裁決中關于該公司的明顯錯誤;(2)是否有充分的理由通過參考不是調查期內的價格來授權采取措施,而且如果是這樣,那么采用較好的方法調整價格;(3)對用于汽車行業的涉案產品征收反傾銷稅是否合適,既然被海關認定為未對博思格鋼鐵有限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的涉案產品(用于汽車領域)并未在原審征稅通知中被征稅;(4)為何自韓國、馬來西亞和中國臺灣售出的被酸洗和涂油,且用于汽車領域的熱軋鋼板未與自日本進口的被酸洗和涂油,且用于汽車領域的熱軋鋼板享有同樣待遇。2013年6月13日,澳大利亞國際貿易救濟部在重新調查后向內政部長提交了建議報告。
(關鍵字:澳大利亞 中國 臺灣 熱軋鋼板 反傾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