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仲裁階段:已裁決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申請人
●涉案總金額:35.15 億元,其中,轉讓價款 24.21 億元,滯納金 10.95 億元。
●是否會對公司損益產生影響:本次仲裁結果將對公司利潤產生積極、重要影響,公司將盡快與審計中介機構溝通,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財務核算和會計處理,具體情況另行公告。
河南神火煤電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申請人”)于 2016年 3 月 8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仲”)2016 年 3 月7 日作出的裁決書((2016)京仲裁字第 0289 號)。現將有關事項情況公告如下:
一、簡要介紹本次重大仲裁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2015 年 2 月 10 日,公司向北仲(所在地: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118 號招商局大廈 16 層)提交了以山西潞安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潞安集團”、“被申請人”)為被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
2015 年 2 月 12 日,北仲決定受理公司的仲裁申請。
2015 年 2 月 16 日,公司收到北仲《關于(2015)京仲案字第 0352號仲裁案受理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015 年 3 月 16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三中院“)《應訴通知書》((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3811 號)。
2015 年 3 月 16 日,公司收到北仲《關于(2015)京仲裁字第 0352號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的通知》。
2015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民事裁定書》((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 03811 號)。
2015 年 4 月 23 日,公司收到北仲《關于(2015)京仲案字第 0352號仲裁案恢復仲裁程序的通知》。
2015 年 5 月 8 日,公司收到北仲《關于(2015)京仲案字第 0352號仲裁案反請求答辯通知》。
2016 年 1 月 8 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員會《關于(2015)京仲案字第 0352 號仲裁案再次延長審限通知》,本案審限再次延長兩個月至 3 月 7 日。
上述事項具體情況詳見公司分別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3 月 18日、4 月 22 日、4 月 25 日、5 月 13 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披露的《河南神火煤電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公告編號:2015-003)、《河南神火煤電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進展情況公告》(公告編號:2015-004)、《河南神火煤電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進展情況公告》(公告編號:2015-028)、《河南神火煤電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進展情況公告》(公告編號:2015-029)、《河南神火煤電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進展情況公告》(公告編號:2015-033)。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1.仲裁各方當事人名稱:
申請人:河南神火煤電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永城市東城區光明路 17 號
法定代表人:崔建友
被申請人:山西潞安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襄垣縣侯堡鎮
法定代表人:李晉平
2.仲裁案件的起因
本公司合法擁有山西省左權縣高家莊煤礦探礦權。2012 年 6 月27 日,本公司與潞安集團簽訂了《山西省左權縣高家莊煤礦探礦權轉讓合同》(以下簡稱“《轉讓合同》”)。合同簽訂后,本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但是潞安集團未及時、全面、善意、適格地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現發生糾紛,特依據《轉讓合同》第 31 條“雙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理解或履行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在爭議發生后就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或糾紛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之約定,提起仲裁。
3.仲裁請求
(1)本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程序,對潞安集團提出如下仲裁請求:
①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探礦權轉讓價款 2,609,898,200.00 元人民幣(具體包括:第 2 筆欠付的轉讓價款 460,068,200.00 元、第 3筆轉讓價款 800,000,000.00 元、第 4 筆轉讓價款 700,000,000.00 元、第 5 筆 轉 讓 價 款 324,915,000.00 元 和 第 6 筆 轉 讓 價 款324,915,000.00 元);
②被申請人從滯納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 2‰支付滯納金,暫計算至 2015 年 2 月 10 日滯納金共計 2,394,679,944.40 元;
③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
(2)被申請人潞安集團在《反請求申請書》中提出的仲裁反請求為:
①確認涉案合同未生效;
②恢復原狀,本公司返還潞安集團已支付的轉讓款 173,993.18萬元及給付同期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按照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自實際支付之日起至已付轉讓款返還付清之日止);
③本公司承擔潞安集團因本案支出的律師費和承擔本案仲裁費用。
三、裁決情況
2016 年 3 月 8 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員會 2016 年 3 月 7 日作出的裁決書((2016)京仲裁字第 0289 號),裁決結果如下:
(一)《轉讓合同》關于探礦權變動部分的約定未生效。
(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轉讓合同》約定的前六筆轉讓價款中尚未支付的轉讓價款,總計 2,420,648,861 元。
(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截至 2015 年 2 月 10 日的滯納金,總計 1,094,624,697.87 元。
(四)本案本請求仲裁費 20,105,862.57 元,由申請人承擔 20%,即 4,021,172.51 元,由被申請人承擔 80%,即 16,084,690.06 元。因申請人已墊付本請求的全部仲裁費,被申請人應直接向申請人償付本請求仲裁費16,084,690.06 元。
(五)本案反請求仲裁費 19,911,195.16 元,由申請人承擔 20%,即 3,982,239.03 元,由被申請人承擔 80%,即 15,928,956.13 元。因被申請人已墊付反請求的全部仲裁費,申請人應當直接向被申請人償付仲裁費 3,982,239.03 元。
上述(四)、(五)兩項相抵后,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仲裁費 12,102,451.03 元。
(六)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反請求。
(七)駁回被申請人的其他仲裁反請求。
以上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的款項,被申請人應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 7 日內支付完畢。逾期支付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規定處理。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在裁決書指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如果被申請人不主動履行,本公司將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然后根據執行進展情況,決定是否對被申請人采取法律措施。
四、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無尚未披露的小額訴訟、仲裁事項。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本次仲裁結果將對公司利潤產生積極、重要影響,公司將盡快與審計中介機構溝通,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財務核算和會計處理,具體情況另行公告。
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后續公告并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2016)京仲裁字第 0289 號)。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 年 3 月 9 日
(關鍵字:神火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