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落實降低企業杠桿率稅收支持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推出包括企業重組可享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等八項降低企業杠桿率的稅收支持政策。
“重組是企業加強資源整合、實現快速發展、提高競爭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產能過剩、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發展質量的重要途徑。稅收對企業重組的影響不言而喻。”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譚云明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由于企業重大資產重組的金額較大,相關稅負在當期對企業經營業績沖擊較大,此番對企業重組實行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可以平滑到以后年度,也算是一種對企業的減負,將促進企業重組更趨活躍。
分析人士認為,近年來,我國企業杠桿率高企,債務規模增長過快,企業債務負擔不斷加重。在國際經濟環境更趨復雜、我國經濟增速下行壓力仍然較大的背景下,一些企業經營困難加劇,一定程度上導致債務風險上升,必須采取積極態度、主動作為、多措并舉降低企業杠桿率。
《通知》提出了八項降低企業杠桿率的稅收支持政策:一是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股權(資產)收購、合并、債務重組等重組行為,可按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二是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按規定享受5年內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三是企業破產、注銷,清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有關清算費用及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四是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債權損失可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五是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六是在企業重組過程中,企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符合規定的,不征收增值稅;七是企業重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八是符合貸資產證券化政策條件的納稅人,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降杠桿相關稅收政策涵蓋交易多個環節,涉及面廣,政策內容多,要認真落實好有關稅收政策,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降低企業成本,為企業降杠桿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關鍵字:稅收 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