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3993 證券簡稱:洛陽鉬業編號:2012-010
洛陽欒川鉬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訴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洛陽欒川鉬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于2012年12月17日收到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簽發的(2012)洛民四初字第18號《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件。知悉:洛陽市飛虹祥礦業有限公司訴本公司侵權案為該法院受理。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信息披露的規定,現將訴訟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案件受理情況及基本案情
(一)受理情況
原告:洛陽飛虹祥礦業有限公司
被告:洛陽欒川鉬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本案情
原告稱,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欒川縣赤土店鎮馬圈村爐場溝組尾礦庫排放廢料、廢水,壓覆相鄰的原告具有開采權的王家溝礦區達0.76平方公里;此外,原告另有近2平方公里的礦床由于被告尾礦庫排放廢水侵蝕,已永久不能開采。前述被告壓覆侵權行為已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
(三)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停止擴建和使用坐落于欒川縣赤土店鎮馬圈村爐場溝組尾礦庫, 停止對原告的侵權;
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000萬元整;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
二、本案的開庭審理、判決或裁決情況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三、公司涉及信息披露情況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沒有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可能會造成的影響
因本案尚未開庭審理,暫無法判斷對本公司的影響。公司將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備查文件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2012)洛民四初字第18號
特此公告
洛陽欒川鉬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關鍵字:鉬 洛陽欒川鉬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