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碼:603993 股票簡稱:洛陽鉬業編號:2013-010
洛陽欒川鉬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變更募集資金賬戶及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為便于募集資金的結算和管理,方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建設,洛陽欒川鉬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變更募集資金專用存儲賬戶并授權總經理負責實施相關事宜的議案》,決定將原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分行外高橋(600648,股吧)支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開設的募集資金專用賬戶中的募集資金全部轉存至公司在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分行九都支行(以下簡稱“中信銀行”)開設的募集資金專用賬戶,并同意授權公司總經理負責實施本次變更事宜。(詳見2013年3月15日洛陽鉬業第三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公告http://www.sse.com.cn)。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資本市場籌集資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公司于2013年4月2日與保薦機構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證券”)及中信銀行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公司已于中信銀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為7394310182400000226。公司已將截止2013年4月2日于建設銀行募集資金專用賬戶項下的人民幣562,526,933.59元取出,轉存至中信銀行募集資金專用賬戶7394310182400000226下。該中信銀行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僅用于公司年處理42,000噸低品位復雜白鎢礦清潔高效資源綜合利用建設項目等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中信銀行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安信證券作為公司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安信證券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安信證券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和中信銀行應當配合安信證券的調查與查詢。安信證券每半年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存儲情況。
四、公司授權安信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徐榮建、臺大春可以隨時到中信銀行查詢、復印公司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的資料;中信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募集資金專項賬戶銀行查詢公司募集資金專項賬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安信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募集資金專項賬戶銀行查詢公司募集資金專項賬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中信銀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對賬單,并抄送安信證券。
六、公司1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或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的20%的,中信銀行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安信證券,同時提供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的支出清單。
七、安信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安信證券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中信銀行,同時按監管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向公司、中信銀行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監管協議的效力。
八、中信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安信證券出具對賬單或向安信證券通知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證券調查募集資金專項賬戶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動或在安信證券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監管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項賬戶。
九、安信證券發現公司、中信銀行未按約定履行監管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十、監管協議自公司、中信銀行、安信證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洛陽欒川鉬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3年4月3日
(關鍵字:鉬 洛陽欒川鉬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