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不斷推進去產能的過程中,“僵尸企業”的處置頗為棘手。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賀小榮表示,用破產方式來處置“僵尸企業”,可以徹底解決圍繞“僵尸企業”形成的各類債務鏈條,從根本上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不過賀小榮也提醒稱,未來我國還需要對僵尸企業進行精準識別,挽救確有存續價值的企業,防止“僵尸企業”將重整制度作為護身符逃避清理。
賀小榮指出,破產企業往往債務纏身、經營乏力,甚至還有連環擔保、相互擔保等債務,如果不及時有效清理,極易形成行業性、區域性金融危機。盡早使“僵尸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可以整體了結企業債務鏈條,一攬子解決由此形成的債務困局,消彌風險傳導、防范系統性危機。
不僅如此,破產程序提供了“破”和“救”的不同措施,可以雙管齊下,既能解決僵尸企業淘汰出清問題,也可以對具有拯救價值的企業進行挽救。
連年虧損、資不抵債的“僵尸企業”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癥結之一。去年底時,北京商報記者就從業內獲悉,國務院國資委已經全面梳理出中央企業需要專項處置和治理的“僵尸企業”和特困企業共2041戶,涉及資產3萬億元。
對此,國企改革專家祝波善告訴北京商報記者,這2000多家“僵尸企業”主要集中在煤炭、鋼鐵、電力等產能過剩的行業,目前面臨的問題主要還在于資產重組恐面臨“貌合神離”。
“國資委之所以進行摸底,就是因為‘僵尸企業’已經嚴重影響了部分行業、地區的經濟發展,必須加大力度處置”,祝波善指出,此前我國經濟形勢較好時,煤炭、鋼鐵等行業擴張迅速,隨著此后經濟下行壓力增大,國內需求不斷下降,產能過剩的情況愈發明顯,越來越多的煤炭、鋼鐵企業連年虧損,向地方政府不斷“吸血”。
在此背景下,國資委也曾多次發話,提出要以破產重整等多重形式處置“僵尸企業”。此外,還要嚴格審慎適用重整計劃強制批準權。嚴厲禁止濫用重整計劃強制批準權維系“僵尸企業”而導致過剩產能回流。
(關鍵字:僵尸企業 產能過剩)